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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业处罚的被罚球员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来自:英超资讯 www.jrsddz.com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0:33

本文作者:李嵩

9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在大连联合召开足球职业联赛“假赌黑”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足球领域赌球、假球等违法犯罪情况,以及中国足协对61名涉案足球从业人员的纪律处罚情况。

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向中国足球协会移交的赌球假球专案涉案61名足球从业人员的材料:其中44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一项或数项罪名受到刑事处罚;17人查实存在受贿、踢假球等行为,应依纪依规处理。经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审定,上述涉案人员均存在通过受贿、行贿等方式参与踢假球、赌球等违法行为,对中国足球行业风气造成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处罚43人终身禁止在我国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活动。17人被除以禁止从事与足球有关的任何活动五年。

截至目前,已经有多名被罚球员对足协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否认,其中球员汪某在个人社媒发言表示对处罚结果感到惊讶和费解,在了解其中缘由后感到无语且无奈,并表示自己在职业生涯至今从未参与过假球或赌球相关事件,对于球迷感到抱歉,将与足协尽快沟通并进行申辩。

由于公开渠道对具体案情披露情况有限,对于汪某或其他被罚球员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或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笔者暂无法判断。但至少从被罚球员的讲述来看,对处罚是不认可的。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若权利被侵犯,权利救济则是当然之义。故笔者简撰本文,从尊重和保障职业球员合法权利的角度简谈一二,供于参考,也请读者批评指正:

仅就9月10日公布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而言,其不属于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属于行业处罚,因此相关被罚球员的权利救济依据并不涉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条文规定。

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同时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体育法》新增第九章“体育仲裁”章节,对体育仲裁做出十条规定。2023年2月11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终于从纸面走向了现实。针对本次被罚球员的权利救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通过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权利救济

以汪某为例,汪某在个人社媒表示会与足协尽快沟通并进行申辩,这符合《体育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鼓励率先使用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权利救济的精神。由于其被除以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类的处罚,其申辩应当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一百零八条进行申诉,受理机构为中国足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如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进行更正或纠正。

法律依据:

《体育法》第九十五条

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一百零八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中国足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罚外,其它处罚不得申诉:6.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一百零五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与执行

(三)处理决定发出和公布后,如发现处理决定中确有错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更正,处理决定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一百零六条

处罚的监督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对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发生效力的处罚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予以纠正或责令相关方重新作出处罚。

2.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与足协申诉结果不理想,球员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21个自然日内对受到的纪律处分纠纷申请体育仲裁,其依据是《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因此,如果被罚球员对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位于北京)申请体育仲裁:

法律依据:

《体育法》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体育法》第九十六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3.部分情况下,可通过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进行救济

依据《体育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时《体育法》第九十八条也规定了在部分情形下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球员对仲裁不服的话,也可通过此渠道进行权利救济。

法律依据:

《体育法》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在多名被罚球员都在为自己“喊冤叫屈”时,保障他们的权利救济途径显得更为重要,权利的保障不仅在于或许可以让真正无辜的人重获清白,也可以让真正应当被处罚的对象在得到所有权利保障的前提下,通过程序正义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

因为无论是足球还是法治,我们都希望未来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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