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作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运动之一,充满了激情与挑战。然而,在激烈的对抗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那么双方在抢球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时,从法律上来讲,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帅均为西安市某中学学生,2023年5月15日,小王在体育课踢足球时不慎被小帅撞倒受伤。当日小王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于2023年5月15日住院,2023年5月19日出院,后因二次手术于2023年11月12日再次住院,于2023年11月14日出院。
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王遂将小帅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本案事发时双方系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
结合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小帅对小王的受伤无主观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的伤害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据此,法院认为小王请求小帅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也就是说,明知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该由自己去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间自发参加校内体育活动,后在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文体活动中,由于活动的性质本身可能包含一定的风险,参与者在自愿参与时,应被视为已经接受了这些风险。自甘风险规则的设立和适用,有助于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同时减少因担心责任问题而导致的活动限制。
虽然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求,也强调了责任自负的原则。通过详细审查证据和询问当事人,厘清了案件事实,准确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则。这种做法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司法判决对他们进行了责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文体活动中的风险与责任。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做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太华路人民法庭 孙一畅